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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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 92年05月21日)
第 3 條
公私場所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應向中央漁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審查前項申請,於有污染海洋、影響船舶安全或海岸防護之虞時,應會同相關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