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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 92年05月21日)
第 5 條
中央漁業主管機關許可依前條所為之申請,其核發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私場所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投設礁區或地點。
三、礁體或設施之形式、規格、數量、材質。
四、投設之機具及方式。
五、投設期間及次數。
六、許可文件核發日期。
七、其他經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八、前項之許可文件,應副知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