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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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 92年05月21日)
第 7 條
公私場所進行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之投設,應隨時接受主管機關、執 行機關或中央漁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前項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應命停止繼續投設:
一、投設之礁體有礙航行安全。
二、對海洋生態有嚴重影響之虞。
三、已無經濟效益或保育效果。
其他經中央漁業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