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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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 92年05月21日)
第 8 條
投設人工魚礁之礁體最頂端距海面之水深應不影響船舶之航行安全;礁體 或其他漁業設施投設於海面者,應佈設導航警示標誌及錨定,並負責正常運作。
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不得投設於商港或工業專用港之錨地及船舶進出 航道。但錨地已公告劃定為人工魚礁禁漁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礁體或其他漁業設施於施工期間、工程完成或拆除後,應將相關資 料通知有關機關發布航船佈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