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 92年05月21日)
第 9 條
公私場所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許可所檢具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或不實。
二、從事與許可內容不符之投設。
三、不遵行中央漁業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