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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98年09月17日)
第 12 條
申請者取得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後,應按月記錄型號、審定登記字號、製造數量、銷售數量、生產序號、使用者及安裝地點,並保存三年,供主管機關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