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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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98年09月17日)
第 3 條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定登記後,始得上市。
前項審定登記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