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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98年09月17日)
第 9 條
前條第一款基本資料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變更涉及前條第二款審定登記內容者,應重新申請審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