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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  ( 103年08月15日)
第 2 條
申請公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之供水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自來水事業。
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之管理單位。
三、簡易自來水之管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