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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審核準則  ( 95年07月04日)
第 2 條
申請提出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以下簡稱改善計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自來水事業。
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之管理單位。
三、簡易自來水之管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