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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 107年12月26日)
第 19 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於申報繳費當期同時有陸域及海域水體排放行為者,應依各該實際排放行為所適用之放流水標準分別計算其水污染防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