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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 107年12月26日)
第 24 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納水污染防治費:
一、徵收項目之排放濃度,小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十。
二、當期應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費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元。

符合前項之規定者,仍應依第十六條規定申報水污染防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