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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 107年12月26日)
第 29 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七條附表第三點、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第十條及第十九條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