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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 107年12月26日)
第 4 條
水污染防治費之開徵時間及徵收對象,規定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
(一)畜牧業以外之事業。
(二)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含石油化學專業區、科學園區、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及其他工業區等)。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畜牧業。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