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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 107年12月26日)
第 5 條
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i :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徵收項目。
二、排放水質:指依第十三條規定計算之排放濃度。
三、排放水量:指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水量。

事業具備以煤為燃料,且使用海水去除燃煤排氣中硫氧化物之電力設施者,其排煙脫硫後放流海水(以下簡稱燃煤電力設施海水排煙脫硫廢水)之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項目,包括總汞及硫氧化物,其硫氧化物之費額計算公式如下:<div class="text-pre">費額=排煙脫硫廢水排放之硫氧化物量&#215;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