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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0月24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準用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