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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十四 章 附則 ( 111年10月24日)
第 114 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四十九條之一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四十九條之二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