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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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 111年10月24日)
第 12 條
廢(污)水回收使用、稀釋、受託處理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應於廢(污)水處理設施前,設置進流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共同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廢(污)水者,其廢(污)水之輸送方式,應以管線或溝渠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