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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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 111年10月24日)
第 13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廢(污)水之生產設施具有備用電力者,其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亦應具備足供運轉之備用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