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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 111年10月24日)
第 14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應採行減量措施。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並作成紀錄,保存五年,以備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