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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 111年10月24日)
第 16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度表,及操作參數量測設施,屬連續自動紀錄者,應依計測、量測設施之設計規格及頻率記錄;非屬連續自動紀錄者,應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及操作參數值一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量,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應按次記錄,每月統計。

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核准登記有特殊情形之操作處理流程者,如原廢(污)水水質較佳、原廢(污)水水量偏低、暴雨或停電等情形,於特殊情形發生時,應記錄發生之特殊情形內容、起訖時間及期間,並依前項規定記錄相關數據。

前二項紀錄及單據或發票之影本,應保存五年,以備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