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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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0月24日)
第 4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採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以下簡稱核發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以下簡稱水措),並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