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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十 章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 111年10月24日)
第 45 條
船舶解體業應於拆解場所四週設置截流設施,並採取下列措施。但設置截流設施有困難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以足以防堵廢水污染水體之設施為之:
一、於作業區域周圍水面,佈設浮油攔除設備。
二、於作業區域,設置適當廢油、廢水及其他污染物收受設施。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