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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十 章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 111年10月24日)
第 49-10 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定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資料者,有第七十條之六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時,應暫停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