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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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十 章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 111年10月24日)
第 49-2 條
事業收容處理淤泥或含水量大於百分之三十之土壤、連續壁產生之皂土等營建剩餘土石方者,應每日記錄前述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載運車輛進出情形、收容處理之土質種類、收容量及處理量,並作成紀錄,保存三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