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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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十 章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 111年10月24日)
第 61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排入灌溉渠道者,應先取得灌溉渠道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同意,始得排入。
前項之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拒絕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排入時,應同時通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