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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十 章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 111年10月24日)
第 67 條
事業作業環境內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之污水,管理方式如下:
一、污水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事業廢水管理方式辦理。
二、污水未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並應設置放流口。

前項第二款之放流口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