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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十 章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 111年10月24日)
第 68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主管機關裁處或自行停工(業)、歇業者,其作業環境之剩餘廢(污)水應由該事業負責人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本法規定處理及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