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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逕流廢水管理 ( 111年10月24日)
第 7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所產生之廢(污)水,應於作業環境內以溝渠、管線或容器收集,不得與雨水合流收集。但逕流廢水,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既設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工程技術上難以達成者,得提出證明,並有防止合流後之廢(污)水直接排放之設施,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合流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