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十 章之一 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不包含飼養豬隻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 ( 111年10月24日)
第 70-10 條
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核發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或依本辦法規定核發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時,應一併將申請、變更及展延之核准資料,通知各級主管機關。

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或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者,於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或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日起,依核准計畫或許可內容施灌。

農業主管機關應將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執行之監測及檢測等情形錄案管理,並將資訊提供直轄市、縣(市)環保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