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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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十 章之一 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不包含飼養豬隻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
( 111年10月24日)
第 70-4 條
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審查同意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及施灌者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施灌作業有關之農地地號、面積、沼液沼渣施灌數量、沼液沼渣品質、方式、頻率及用途。
三、核發日期及計畫有效期限。
四、其他必要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