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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十 章之一 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不包含飼養豬隻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 ( 111年10月24日)
第 70-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違反本辦法,依本法規定處分:
一、違反第七十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七十條之五未依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登記事項運作。
二、違反第七十條之六未暫停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

有前項規定情形,於施灌過程所衍生之環境污染情事,依相關環保法規處分。

未取得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審查同意,逕將畜牧糞尿或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者,依違反本法規定處分。

畜牧糞尿非全量作為農地肥分而有排放於地面水體者,或不符合本章規定而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者,其排放地面水體或土壤應依本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