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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十一 章 檢測申報管理 ( 111年10月24日)
第 78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申報內容如下:
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
二、海放管管線修護方式及頻率。
三、海域環境監測之採樣位置、頻率、監測項目及監測結果。
四、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應另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之內容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