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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十一 章 檢測申報管理 ( 111年10月24日)
第 80 條
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者,申報內容如下:
一、魚池面積與實際飼養頭數。
二、每月清洗畜舍之頻率及水量。
三、每月排放魚池廢水量與計量方式。
四、每月魚池曝氣機用電量。
五、魚池溶氧檢測值及檢測日期。
六、每月經漁牧綜合經營後之廢(污)水放流日期及處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