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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十一 章 檢測申報管理 ( 111年10月24日)
第 82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土壤處理廢(污)水者,除應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申報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月作物種類、每公頃飼養頭數及土壤處理面積。
二、排放於土壤之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及每月排放土壤之水量。
三、土壤及地下水監測資料。
四、每月固液分離設施之操作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