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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十一 章 檢測申報管理 ( 111年10月24日)
第 84-2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檢測申報或主管機關稽查採樣放流水生物急毒性連續六次數據中,累計三次水樣之二種生物TUa值均超過一.四三時,水質已具有生物急毒性之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執行毒性鑑定及毒性減量程序,並提報毒性鑑定及毒性減量計畫備查。

前項毒性鑑定及毒性減量程序執行期間以二年為限,期間免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檢測申報生物急毒性。屆期無法完成毒性鑑定及毒性減量程序者,得於屆滿前三十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展延申請,展延申請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毒性鑑定及毒性減量程序執行期間屆滿後十五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將成果報告提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於限期內提送或經認定未完成改善者,予以處分。毒性鑑定及毒性減量程序成果報告不完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成果報告,視為未完成改善。

前項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基本資料、執行期間、廢(污)水排放特性與急毒性檢測結果、毒性鑑定和減量評估步驟及毒性鑑定和減量評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