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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十一 章 檢測申報管理 ( 111年10月24日)
第 85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土壤處理者,其土壤及地下水監測,除依附表一規定辦理外,應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土壤處理土地總面積未達一公頃者,於地下水流之上、下游中間處,設置一口地下水監測井,採取一個土壤樣品。
二、土壤處理土地總面積達一公頃以上,未達二十五公頃者,於地下水流之上、下游處,各設置一口地下水監測井,各採取一個土壤樣品。
三、土壤處理土地總面積達二十五公頃以上,未達一百公頃者,於地下水流之上、中、下游處,各設置一口地下水監測井,各採取一個土壤樣品。
四、土壤處理土地總面積達一百公頃以上者,應設置五口以上之地下水監測井及採取五個以上土壤樣品;其地下水監測井及土壤樣品應於地下水流之上、中、下游及四週設置及採取。

前項土壤採樣應採淺層混合樣品。

主管機關得依地下水水文、水質狀況等實際需要,命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增加地下水監測井及土壤採樣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