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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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十二 章 工業區集污管理
( 111年10月24日)
第 96 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以專用之溝渠或管線,收集區域內之廢(污)水。但依第二十條規定取得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事業之廢(污)水,不在此限。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以專用之雨水溝渠或管線,收集區域內之雨水及第八條以外之逕流廢水。前述溝渠或管線,不得混雜收集前項之廢(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