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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十二 章 工業區集污管理 ( 111年10月24日)
第 98 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查核納管用戶之用水量及廢(污)水量是否維持合理平衡。查核結果應作成報告,並保存三年備查。

前項查核結果,用水量及廢(污)水量未維持合理平衡者,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查明原因,並採取適當管理措施。

第一項查核,發現納管用戶有未經水利主管機關核准,而抽用地下水者,應向所在地水利主管機關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