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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審查 ( 113年01月11日)
第 43 條
前條所定審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
一、受理應執行試車者申請排放許可證(文件),自通知試車日起至收到功能測試報告。
二、核發機關完成審核,以網路傳送核准之文件,至申請者確認。
三、申請釋示與本辦法所定相關審查規定。
四、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核發機關收到功能測試報告後至完成查驗及評鑑期間。
五、依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提供審查意見時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