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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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3年01月11日)
第 57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有違反本法情事經主管機關處分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另將檢具與後續補正檢附之文件公開於資訊網路。
前項違反本法情事經主管機關處分,以主管機關開立裁處書之日或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之日認定之。但提起行政救濟者,以原處分確定之日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