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立階段 ( 113年01月11日)
第 7 條
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申請審查水措計畫之時機如下:
一、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前。
二、納管事業於取得核准同意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文件(以下簡稱同意納管文件)後,未取得聯接使用證明前。
三、簽定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前。
四、設置海洋放流管線前。
五、設置貯留設施前。
六、設置稀釋設施前。
七、設置回收使用設施前。
八、設置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設施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