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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  ( 103年10月31日)
第 2 條
水污染防治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列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予以分配:
一、水污染防治績效考核計畫之考核結果。
二、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工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