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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  ( 103年10月31日)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除依第三條核算外,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之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另行分配核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