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 104年08月24日)
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改善、補正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完成改善、補正認定之查驗。

主管機關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收受改善、補正證明文件,應於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