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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 104年10月07日)
第 14 條
主管機關對所得利益之核算與推估,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無礙公益維護前提下,與受有利益人進行協談:
一、主管機關對於所得利益之核算與推估,所依據之查證資料,經職權調查相對可得確定者。
二、受有利益人與主管機關對所得利益認定上有爭議者。
三、受有利益人受有罰金、罰鍰或行政處分等營業外損失,減少實際利益者。
四、受有利益人對違反本法義務所造成之環境污染或破壞進行善後處理或環境復育,以維護水資源清潔及環境永續利用。

受有利益人依前項規定與主管機關進行協談者,應檢具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或當年度新設立公司自編之財務報表、營業外損失文件單據、環境污染善後處理(復育)計畫或其他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