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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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110年02月05日)
第 27 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有關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及管理規定,不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