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110年02月05日)
第 4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前條第一項附表一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者,其員額至少應有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三人,包括二名以上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並由其中一名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擔任專責單位之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