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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二 章 一般廢棄物之清理 ( 106年06月14日)
第 2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回收應回收廢棄物之種類及其回收獎勵金數額。

販賣業應依公告之回收獎勵金數額支付消費者,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