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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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二 章 一般廢棄物之清理
( 106年06月14日)
第 23 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前,由責任業者組成之共同回收清除處理組織及依相關法規成立之基金會賸餘回收清除相關費用,應移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依規定運用。